为合理规划医疗机构的设置,优化卫生资源的配置,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使全市医疗机构布局合理、运行有序,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稳定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全市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河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河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5年)》,以及《廊坊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依据。
一、现状分析
(一)区域概况。廊坊市位于河北省中部偏东,地处京津都市圈中心地带,现辖两区两市六县和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即安次区、广阳区、三河市、霸州市、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文安县、大城县、大厂回族自治县以及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105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乡镇90个),3214个行政村。2012年全市生产总值1793.8亿元,财政收入306.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66元,农民人均现金收入为10447元。
全市面积6429平方公里,2012年户籍人口433.2万人,流动人口49.2万人,总人口为482.4万人。根据廊坊市发展规划,廊坊市未来实施“一主二副、三轴两带”的发展模式。2020年规划城镇用地398平方公里,人口367万人,中心城区规划面积138平方公里,人口120万人。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1.居民健康水平。2012年,全市人口出生率19.27‰,死亡率5.20‰。廊坊市居民期望寿命达到75岁;婴儿及五岁儿童死亡率分别为10.3‰和13.09‰;孕产妇死亡率为24.5/10万。廊坊市居民前十位死因分别为: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脏病、损伤和中毒、消化系统疾病、精神病、内分泌营养和代谢及免疫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全市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393.53/10万,同比下降100.08/10万。廊坊市乙肝发病率在各种传染病中一直高居前列,是全市传染病防治的重点。
2013年廊坊市家庭卫生服务调查发现,廊坊市两周患病率为17.3%,其中城市为19.6%,农村为16.2%。平均每千人口两周患病天数为2134天。两周患病率高居前五位的疾病系统是:循环系统、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肌肉骨骼系统、消化系统。
家庭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廊坊市慢性病患病率为36.3%,主要慢性病分别是高血压、糖尿病、椎间盘疾病、心绞痛、类风湿性关节炎。影响廊坊居民健康的主要住院类疾病是心脏病、脑血管病、高血压、糖尿病、骨折、肺炎、椎间盘疾病。
2.医疗服务需求。2012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人次为2607.3万人次。两周应就诊未就诊比例为9.3%。全市住院总人次47.5万人次。全市公立医院床位使用率为85%以上。应住院未住院比例为21.4%。
(三)医疗资源情况。
1.医疗机构。全市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立。2012年底,全市有医疗机构5643家,其中医院94家,妇幼保健院(所、站)1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家,政府办乡镇(中心)卫生院90家,诊所、医务室、门诊部合计692家,村卫生室4685家。
2.床位数。2012年底,医疗机构实有床位16244张,其中医院为11703张,乡镇卫生院为3672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80张,妇幼机构为578张。
3.人员。2012年底,全市医疗机构有在职职工29344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9966人,执业(助理)医师8645人,注册护士5726人,药师(士)813人,技师(士)1004人,其他技术人员1693人。按照常住人口,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4.14人。
4.医疗设备。2012年底,全市拥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54台;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5台;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9台;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3台;医用直线加速器(LA)3台。
二、卫生发展形势及影响因素
(一)卫生形势。
1.慢性病正成为廊坊市的主要疾病,需要健全基层医疗防控机构。廊坊市慢性病患病率为36.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0%。慢性病已成为影响廊坊城乡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其中影响最大的前五位疾病系统是循环系统、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肌肉骨骼系统、消化系统,5类系统疾病占89.27%。针对慢性病的发病周期长及部分慢性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特点,应大力健全基层医疗机构设置,方便慢性病患者就诊,减少占用二级及三级医疗机构资源。
2.优质医疗资源不足,专科特色不突出。三级医院资源不足。市区仅有4家三级医院,其中政府办2家(廊坊市中心医院在建),企业1家,中医类医院1家;目前运营的三级医院规模均不大,总床位仅1887张。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居民健康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医疗保障逐步实现全覆盖,居民就医需求进一步释放,三级医院门诊量年均递增20%,住院率年均递增10%,市区三级医院病床使用率已接近100%。
廊坊市外流病人比例较高,主要流向北京、天津,多为肿瘤、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患者。反映了我市三级医院部分重大疾病诊治能力不强,尚未形成专科优势。
3.缺乏能够代表廊坊市整体医疗水平的区域医疗中心。目前,廊坊市已经形成以廊坊市人民医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廊坊市中医医院为主,以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香河县医院、三河市医院、文安县医院、香河县中医医院等为分中心的多头发展局面,由于历史原因,尚未形成能够代表廊坊市顶尖医疗技术水平的区域性医疗中心。这与国家要求各地市应有一家能够代表区域医疗水平的区域性医疗中心政策不一致,应加快建设一家区域医疗中心。
4.传染性疾病不容忽视,需加强传染病防治机构建设。传染性疾病发病率在疾病预防体系控制下发生了显著下降,但仍需密切防控。一方面,廊坊市仍然有一定的传染性疾病发生,一旦控制不力,各类传染病将迅速传播蔓延。近年来乙肝、肺结核、丙肝、痢疾等仍然是影响廊坊城乡居民健康的主要传染病,对人民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廊坊市毗邻京津,人口流动性强,交流频繁,传染性疾病传播风险较高,必须做好防控监测工作。
目前,廊坊市第三人民医院刚刚建立,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机构,传染病防控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亟待加强建设和宣传。
5.精神卫生疾病防治力量、儿科医疗资源不足。服务调查显示,各类精神卫生疾病患病率为8.2‰,其中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2.57‰。目前,全市仅5个县(市、区)的医院(2家是民营医院)设有精神科;精神科执业医师24人,执业助理医师7人;现有机构和人员,不能满足廊坊市精神疾病防治的需要,欠缺公立专科精神卫生机构。
服务调查显示,儿童患病约占总体患病的4%,主要集中在0~5岁儿童。目前,廊坊市儿科床位紧张,不能满足患者需求,外流较多;新生儿救治能力不足。
6.市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有待加强。廊坊市住院患者从2007年的22万人上升至2012年的47.5万人,增长了近1.16倍,其中医院34.6万,而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人数约为10.2万。市城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少,监管不够完善,影响了城市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市城区现有4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为民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弱,难以高质量地完成现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于政策要求也无法进行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
推进医改中,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形成患者首诊到基层医疗机构,大病到医院的机制。
7.市城区二级医院服务能力弱,难以承担分流职能。市城区二级医院实有床位497张,占医院床位12.9%,市城区内二级医院服务能力、规模不足,难以有效缓解三级医院就医拥挤问题。
8.民营医院发展迅速,规模小。随着国家卫生政策的放开,廊坊市民营医院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人才层次较低,专科特色和优势不突出,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差异性、错位性、互补性不足。
9.市城区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可及性差,候诊时间长。市城区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广阳区,且主要集中在和平路以西、广阳道以南、裕华路以东、解放道以北的方形区域,约占总量的50%,安次区和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较少。成规模、上档次的医院少,门诊部、个体诊所数量多、技术水平低,有诊疗特色的少,影响了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
医疗资源分布与经济园区、产业布局不匹配。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庄新区、安次龙河园区等是经济产业的主要聚集区,其周边医疗机构数量少、服务能力弱,就医不便问题较为突出。医疗机构设置应体现主城区、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庄、空港“小四点”组团结构。
(二)影响因素。
1.以城镇化进程推动医疗事业高速发展。到2015年,廊坊市城镇人口比例将达到60%,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居民健康及医疗服务带来巨大挑战。工业化带来的空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增多,以及城镇化进程伴随的交通、精神状态等都对居民健康产生较大影响。
2.以老年健康事业助力学科和产业发展。我市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期,截至2010年6月,廊坊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62万,占全市总人口13.3%。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快,老年医疗健康问题日益凸显。此外,廊坊毗邻北京、天津,可利用区位优势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
3.以京津冀一体化发展促进新型模式医疗合作。紧紧抓住京津发展辐射外溢的有利机遇,积极争取京津知名三级综合医院和特色专科医院来廊建设附属医院;吸引知名院校、医疗集团及大型医院等来廊开设教学基地和实习基地;积极推进京津周边县二级以上医院与北京合作,通过建立医疗共同体、医疗集团或托管等形式,合作共建医院或特色专科。
4.以医疗事业发展支撑城市功能定位。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京津冀电子信息走廊、环渤海休闲商务中心”城市发展定位,以及实施精良管理、追求高端发展的要求,超前谋划代表廊坊市形象和顶端医疗水平的医院,既满足“繁荣、舒适”的休闲商务城市功能定位要求,也保障全市高端医疗,满足人们多层次卫生服务需求。
5.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以科研促进临床发展。加强临床重点医学专科建设,建成市级重点医学专科20-30个,省级以上重点医学专科5-8个。实施科技兴医战略,重视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医学科研促进临床医疗的发展。
三、规划目标
在五至十年内,特别是“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充实优质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强化专科建设,夯实基层公共医疗服务基础,满足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引入社会资本,发展高端、特色医疗服务及医疗健康产业,为城市功能定位及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存量调整与增量优化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规划,对现有医疗机构按照合并、撤销、异地搬迁改造、上档升级、功能转换等方式进行调整,做到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完善功能。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原则上与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整合。
(二)统筹规划,提高质量。市卫生局对全市医疗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实行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医疗市场监管,全面提升医疗技术质量和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
(三)体系建设以满足人们需求为原则。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为龙头、以二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为骨干、以社区和乡村医疗机构为基础,以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特色突出、优势互补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公平性原则。从本市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体居民,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调整医疗资源配置,优先考虑基本医疗服务,逐步稳妥地在医疗资源相对缺乏的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和新增城区设置医疗机构。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五)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就医,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医疗机构的选址应符合规划、环保、交通和绿化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营造人性化服务空间。
(六)分级分工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分工医疗制度,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制度,鼓励发展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站、护理院、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
(七)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八)中西医并重原则。支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
(九)服务京津原则。作为京津冀都市圈重要支撑点的廊坊市,基于地理区位优势,处在京津冀互动的最前沿,依据京津冀一体化国家战略,廊坊市将加强与京津的对接,从京津医疗机构的疏解,到在廊坊建立分院,以及建立医疗共同体、医疗集团、托管甚至医疗技术合作等。承载一部分京津卫生资源的溢出与疏解,也承担一部分京津城乡居民卫生服务需求。
(十)属地化与全行业管理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要求,所有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五、医疗机构设置
(一)医院设置。
1.综合医院设置。
(1)三级综合医院。市区内政府举办3家三级综合医院。加强廊坊市人民医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内涵建设,建设好廊坊市中心医院。部分县级医院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逐步升级改造达到三级医院标准。根据社会发展需求,承担北京的医疗疏解及溢出服务,积极推进京津冀三级医院合作,建立协作医院或诊疗中心,结合廊坊市整体发展规划,在医疗服务薄弱区域及产业园区周边,以引入社会资本为主,按照每增加100万人口增设一所三级综合医院原则,适量建设三级综合医院。
(2)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家政府办二级综合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成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为提高辐射区域的卫生服务可及性以及承接北京居民的卫生服务溢出部分,三河市和霸州市两个医疗次中心可以根据卫生服务市场需求增设特色突出的二级综合医院,新增医院以社会举办为主。
安次区医院。择址新建,选址安次区龙河园区内,建设南路以南,龙河园区三号路以西,占地52.5亩,规划床位300张。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选址在云鹏道北侧,大学城西南侧,规划占地32亩,通过升级改造逐步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规划床位200张。
广阳区人民医院项目。择址新建,通过升级改造逐步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标准。
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择址新建,选址在霸州市胜芳镇,规划占地45亩,通过升级改造逐步达到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标准,规划床位350张。
廊坊爱德堡医院。选址在北凤路以北,裕华路东侧,规划占地80亩,规划床位460张,以创伤骨科、康复医疗发展为方向。
(3)一级综合医院。严格控制中心城区一级综合医院设置。鼓励现有一级医院发展特色专科,与其他医疗机构实现错位发展,做大做强。
2.专科医院设置。
(1)传染病医院。为廊坊市第三人民医院。通过人员整合及完善功能,承担全市传染病诊治和突发急性传染病救治,逐步达到三级传染病医院标准,规划床位350张。
(2)精神病医院。设置廊坊市精神病医院。利用国家项目建设,规划选址在市城区,规划床位200张,承担重症精神病人诊治和精神卫生疾病防控任务。设置霸州市精神病医院。以霸州市中医院为依托,利用中央资金建设,建设霸州市精神病医院,承担廊坊市南部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服务。规划床位90张。
(3)妇儿医院。设置廊坊市妇儿医院,以妇女儿童疾病防治为主,承担全市妇女儿童的重大疾病防治及指导工作。
(4)骨科医院。设置城南骨科医院。选址廊霸路,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规划床位200张,定位为二级医院。
(5)其他医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人口健康需求,可设立二级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心血管病医院、眼科医院各1家,以及耳鼻喉、血液病、皮肤病、整形外科等专科特色突出的医院。具有专科特色品牌优势的一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也可通过上档升级改造为二级医院。
3.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
(1)三级医院。设置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2家。一是公立的廊坊市中医医院。通过门诊综合楼建设、住院区改造,改善就医条件,增加医疗床位到600张,突出中医和血液病特色。二是社会举办的京东誉美中西医结合肾病医院。
(2)二级医院。每个县(市)原则上设置1所公立二级中医医院。
(3)一级医院。原则上不新增设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各级各类医院设置应兼顾各区域的均衡分布,中心城区新增医院逐步向安次区倾斜。
(二)妇幼保健机构设置。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廊坊市设立市二级妇幼保健机构1家,每县(市、区)设立1家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区域发展和保健需要进行建设,可将部分机构核定为妇幼保健院。
(三)院前急救机构设置。
设置1家市急救中心,各县(市)设置1所急救站,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急诊科,与急救中心、站构成廊坊市急救网络。
(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每个街道或每3万~10万服务人口设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适当设置若干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一般在1万人左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向城市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初级诊疗服务。建议按照1000-1500米的服务半径标准进行设置。同时鼓励现有一级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市城区利用中央资金完成8家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其中,广阳区4家,安次区3家,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家。到2015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60家。根据廊坊市发展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达120万,结合三河市、霸州市等各县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到202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205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4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71家,基本建立起覆盖市城区居民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加大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比例。
(2)乡镇卫生院。设置乡镇卫生院90家,其中一般卫生院57家,中心卫生院33家。按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要求,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设备都达到相应标准,原则上服务人口在3万人(含3万人)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人口每增加1万人,建筑面积需增加200平方米,床位基数原则上保持5年不变。
(3)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再设置村卫生室。按基层医改要求,继续强化集体产权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4)门诊部。鼓励、扶持实力强、有专科特色、有品牌的门诊部做大做强。根据现有门诊部数量和布局,结合市场需求,严格门诊部的设置审批。现有门诊部,按照标准规范提高或并转升级。
(5)诊所。个体诊所以县(市)为单位设置。鼓励发展特色专科诊所。诊所设置以调整布局为主,新设置诊所以本辖区服务人口数和卫生服务需求为依据,一定区域范围内不重复设置同一类别的诊所。
(6)厂矿、企事业、学校医务室、卫生所。职工在1000人以上、具备条件的厂矿、企事业可设置卫生所(室),承担内部职工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但不设置床位。成建制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且学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可设立医务室,承担学校内的医疗保健工作,但不设置床位。
(五)其他医疗机构设置。
(1)康复医院。根据廊坊市卫生服务需求,可设置二级或三级综合医院1家,或依托综合医院建设一个高标准、高水平的康复病区。鼓励有条件的的二级综合医院转型为以康复服务为主的综合医院或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新增机构实行准入,但原则上保持现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数量平衡。
(3)护理院、站。根据社会需求,鼓励设置护理院、站。
(4)设置市中心血站1家。
(5)健康管理机构及健康养老照护机构。根据廊坊市老龄化状况、两周患病率、慢性病患病率、疾病谱及就诊模式及市场需求,设置集养老、医疗、康复为一体的健康养老及护理机构,设置廊坊市健康管理机构,满足人们的健康相关需求。相关机构床位及人员设置依据市场需求调整。
(6)美容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设置。
(7)临床检验诊断机构(医学检验所)。可根据廊坊市卫生服务需求,结合廊坊市临床检验能力和水平,设置一定数量的医学检验机构。
(8)其他诊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诊疗机构。
六、床位配置
根据廊坊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人口,依据《河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及《河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5年)》,2015年规划床位总量为20700张,千人口床位规划为4.1张;2020年,床位总量规划为25000张,千人口床位规划为4.4张。中心城区2015年和2020年床位配置标准分别为6900张和9300张。
新增医院床位向高等级和专科医院倾斜,侧重儿科、肿瘤、心脑血管、精神疾病等方面的治疗床位。2020年全市民营医院床位数占总量的30%以上。
七、卫生人力资源配置
(一)执业(助理)医师配置。2015年和2020年全市执业(含助理)医师配置分别为11300名和14200名,每千人口分别为2.25人和2.5人。
(二)注册护士配置。2015年和2020年全市注册护士配置分别为8800名和11400名,每千人口分别为1.74人和2.0人。
(三)医技人员配置。2015年和2020年全市医技人员配置分别为2500名和3400名,每千人口分别为0.5人和0.6人。
(四)基层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标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万名居民配置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全科医师与注册护士的比例为1∶1的标准配置社区注册护士;其它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9人;非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总数的5%。辖区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标准可适当降低。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乡镇卫生院人员本着精干高效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等因素确定,最多不超过70名,最少不低于10名。在人员配置总量中,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90%,行政后勤人员比例不超过10%,公共卫生人员不低于3~4名;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医师。
每个村卫生室原则上应配有1名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或联办的村卫生室,每增加500~1000名服务人口应增加1名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
八、医疗技术配置
(一)三级医疗机构。负责向全市居民提供急危病症、疑难疾病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承担高等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培养高层次卫生技术人员,指导和培训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任务。主要提供第一、二、三类医疗技术服务。
(二)二级医疗机构。负责向服务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地高水平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医疗服务,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医学科研任务。主要提供第一、二类医疗技术服务。
(三)一级医疗机构。负责向服务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主要提供第一类医疗技术服务。
(四)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向区域内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
九、医用设备配置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应达到国家医疗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要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2011-2015年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和利用效率。
十、保障措施
本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纳入到城乡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辖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以本规划为指导,以机构和人员准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对设置的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同时,应报市卫生局备案。
附则
本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制订,并定期修订。
由国家和河北省统一规划设置的较大规模医疗机构不受此规划限制。
本规划以2012年为规划基准年,规划至2015年,展望到2020年。
参考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一、宏观发展政策和规划
1.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2.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3.廊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二、卫生发展政策和规划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3.“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4.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5.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6.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7.河北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8.河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
9.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
10.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12.卫生部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
13.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
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34号)
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附件3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16.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环首都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17.河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5)
18.廊坊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三、其他相关政策
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6. 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2015年)
7.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8.廊坊市中心城区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09-2020)
9.加强廊坊城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10.廊坊市环首都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1.2)
11.2011-2015年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冀卫规财〔2012〕14号)
12.廊坊市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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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20年)
- 日期:2015/05/20 14:29:47 点击:0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