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类(29项)
1 事项名称: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
2 事项名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
备注:第七十五条中“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处罚事项
3 事项名称: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4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5 事项名称: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6 事项名称: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7 事项名称: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
8 事项名称: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
9 事项名称: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10 事项名称: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11事项名称: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12事项名称: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关闭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13事项名称: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关闭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14事项名称: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关闭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15事项名称: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治理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
16事项名称: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
17事项名称: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18事项名称: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19事项名称: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0事项名称: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
21事项名称: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通报批评,警告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
22事项名称: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
23事项名称: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4 事项名称: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25 事项名称: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本文为规划师笔记精选文章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26 事项名称: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27 事项名称: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
【部门规章】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
28 事项名称: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29 事项名称: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
二 城乡规划类(5项)
1 事项名称: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 事项名称: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3 事项名称: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4 事项名称: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5 事项名称: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摘自《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