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CJJ/T×-2017
备案号J ×-20××
湿地公园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etland Park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湿地公园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etland Park
CJJ/T***-20**
施行日期: 2 0 ××年×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湿地公园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湿地公园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01*,自201*年*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5.3.6、5.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年 月 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规范、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9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水系统设计;6生境营造与种植设计;7交通设施与场地设计;8标识与解说系统设计;9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设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与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湿地公园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768设计创意园C08号,邮政编码:100083)。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深圳铁汉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首都师范大学生命学院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 ××× ×××
××× ××× ××× ×××
××× ××× ××× ×××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 ××× ×××
××× ××× ××× ×××
目次
1 总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总体设计 5
4.1现状调研 5
4.2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 5
4.3安全保障 5
5 水系统设计 7
5.1一般规定 7
5.2湿地水系布局及形态 7
5.3水源、生态蓄水量及水质 8
5.4地形和竖向 9
5.5 水位运行 9
6 生境营造与种植 10
6.1 一般规定 10
6.2湿地保育 10
6.3 生境营造 11
6.4 种植设计 12
7 交通设施与场地设计 14
7.1 一般规定 14
7.2道路系统 14
7.3铺装场地与平台 15
8 标识与解说系统设计 16
8.1 一般规定 16
8.2标识系统设计 16
8.3解说系统设计 17
9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常规设施设计 18
9.1一般规定 18
9.2建筑物 18
9.3户外家具 20
9.4安全防护设施 20
9.5应急避险设施 21
9.6给水设计 21
9.7排水设计 22
本规范用词说明 23
引用标准名录 24
附:条文说明 2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gulation 4
4 Overall design 5
4.1Field investivgation 5
4.2Sectorization and proportion of land use 5
4.3Security assurance 5
5 Water system design 7
5.1General requirement 7
5.2Wetland water system layout and form 7
5.3Source of water\ecological pondage and water quality 8
5.4Terrain and vertical design 9
5.5 Water-level operation 9
6Bio-environment creation and planting 10
6.1 General requirement 10
6.2Wetland conservation 10
6.3 Bio-environment creation 11
6.4 Planting design 12
7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and site design 14
7.1 General requirement 14
7.2Transportation system 14
7.3Pavement and platform 15
8Sign and explanation system design 17
8.1 General requirement 17
8.2 Sign system design 17
8.3Explanation system design 18
9Design of building structures and other coventional facilities 19
9.1General requirement 19
9.2Building structures 18
9.3Outdoor furniture 20
9.4Safety protection facilities 20
9.5Emergency safety facilities 21
9.6Water supply design 21
9.7Drainage design 2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4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5
1总则
1.0.1为指导和规范湿地公园的设计工作,全面发挥湿地公园的生态功能、科普宣教功能、游憩功能和社会功能,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湿地公园的设计。
1.0.3湿地公园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湿地公园wetland park
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具有湿地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和休闲游憩为主要内容的公园。
2.0.2湿地面积wetland area
湿地公园用地范围内,永久或者季节性积水区域中设计水深2m以内的用地面积,包括湿地植物种植面积和水体面积两部分。
2.0.3湿地率ratio of wetland area
湿地面积占湿地公园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2.0.4河流湿地riverine wetland
又称河流型湿地,位于江、河、溪流等自然形成的线性水域内,暂时或长期覆盖水深不超过2m的低地。
2.0.5湖泊湿地lake wetland
又称湖泊型湿地,位于湖泊、库塘等封闭的水域内,暂时或长期覆盖水深不超过2m的低地。
2.0.6沼泽湿地marsh wetland
地表经常或长期处于湿润状态,具有特殊的植被和成土过程,包括沼泽和沼泽化草甸。
2.0.7功能性湿地functional wetland
由人工建造和控制运行的与沼泽地类似,以对污水、污泥进行处理为主要功能的湿地。
2.0.8湿地公园设计wetland park planning and design
对湿地资源或者场地条件进行评估,按一定要求保育核心湿地资源,对相关要素进行空间布局和设计,使其发挥生态和休闲综合功能的过程。
2.0.9湿地植物wetland plants
生长在水陆交汇处,土壤潮湿或者有浅层积水环境中的植物。
2.0.10湿地植物群落wetland plants communities
在湿地环境中有规律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各种植物种类的组合。
2.0.11湿地生态保育ecological wetland conservation
在对现状湿地进行评估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区域,通过自然封育和其它人工辅助措施对受损湿地生态系统进行重建的过程,包括保护与复育两方面。
3基本规定
3.0.1湿地公园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明确湿地公园的用地范围、性质和功能,并与周边城市功能相协调。
3.0.2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防洪、滞洪、排涝、水质净化等水利功能的湿地公园,其设计必须满足防洪排涝规划和城市水系规划的要求。
3.0.3湿地公园属于公园分类的专类公园,一般性景观和配套设施设计,宜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执行。
3.0.4湿地公园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利用的基本原则,突出湿地保育、科普宣教和观赏游览功能。
3.0.5湿地公园选址、设计必须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火灾、地质和水文灾害等不利因素影响。
3.0.6湿地公园应具备湿地植物展示、科普教育功能的建筑及设施。
3.0.7湿地公园容量宜依据生态环境容量和场地容量综合确定,人均硬质活动场地面积宜为10-20m2/人。
3.0.8湿地公园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需求。
4总体设计
4.1.现状调研
4.1.1湿地公园设计应充分搜集现状资料,进行调查分析。
4.1.2湿地公园设计应对现状湿地资源进行评估,或者编制现状湿地资源调研评价报告。
4.2.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
4.2.1湿地公园设计应进行功能分区,应根据现况、规模及需求,划分生态保育区、湿地展示区、科普宣教区、休闲游憩区、管理服务区。根据公园规模功能区可合并设置。
4.2.2湿地公园全园面积应大于2hm2。湿地率应大于30%。
4.2.3系统完整的天然湿地以及有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的湿地,应划入生态保育区,进行封育保护。
4.2.4生态承载力较差的区域宜通过限制游人容量的方式进行保育。
4.2.5承担净化水质功能的湿地公园应设置功能性湿地区,宜与游览区域隔离。
4.3.安全保障
4.3.1公园内原有水系运行不宜做大幅度调整。承担行洪排涝功能的水系,其运行应保障行洪安全;其余水系应运行通畅,防止内涝发生。
4.3.2湿地进水口、出水口及泄洪通道内,应控制植物种植密度,不得妨碍水系运行及安全。
4.3.3挺水植物密集种植区等耐火性差的区域,不应与重要建筑物直接相邻,难以避免的必须设置防火隔离设施。
4.3.4面积在5000hm2以上的挺水植物密集种植区,必须设置防火瞭望工程,可与景观台(塔)、生态观测站等合并设置。
4.3.5纵横超过1km成片的挺水植物密集种植区,内部应布置防火隔离带。
4.3.6水体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第5.3.3、5.3.4条的规定。
4.3.7严禁应用外来入侵物种。
5水系统设计
5.0一般规定
5.1.1湿地水系布局应满足防洪排涝、供水排水、生态保护、科普教育和经济开发等功能,依据水系现状特征及综合利用要求统筹规划。
5.1.2湿地水系统组成包括水源、进水系统、水体、出水系统和地面排水系统。应重视湿地水域与周围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
5.1.3湿地生态需水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SL/Z 479和《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导则》SL709的有关规定。湖泊、库塘湿地应提出最低和适宜生态水位要求,河流湿地应提出生态基流要求。
5.1.4湿地水体水质标准应不低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不达标水域应制定水质改善方案。
5.1.5湿地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滞洪蓄洪、生境营造和边坡稳定等要求。
5.1.6应尊重原有地形、地貌,利用为主、改造为辅。需要进行较大规模地形改造时,宜遵循土方平衡原则。
5.1.7对于自然保护区和具有水源地功能的水源应采取涵养及防护措施。
5.1.8存在内涝威胁的湿地应采取适宜防内涝措施。
5.1湿地水系布局及形态
5.2.1河流湿地形态应与水流方向一致;在保证设计泄洪流量的前提下,应保留滩地和采用生态防护工程维持现有岸线稳定,不得进行严重影响水流流向的整治工程。
5.2.2湖泊湿地形态应考虑水体交换及景观设计要求。宜利用地形变化以及水面宽窄、曲直变化等来影响和控制水流线路和速度。
5.2.3库塘、沼泽等封闭水体宜在原有形态基础上因地制宜设计。
5.2.4湿地应遵循现况或布局在公园内相对高程较低处。
5.2水源、生态蓄水量及水质
5.3.1湿地水系统水源类型应与设计需求匹配,宜优先选择常规水源。
5.3.2功能性人工湿地可用城镇生活污水和污水处理厂出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中进水系统水质的规定。
5.3.3湿地范围内的生态敏感区,应提出需水总量和水量过程的敏感生态需水需求。
5.3.4湖泊湿地最低生态水位,应根据生态目标和需水特点选取适宜方法计算,尽可能经多方法比较后确定。
5.3.5湿地公园水源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IV类标准。
5.3.6湿地内非直接接触的水质目标不应低于地表水IV类,亲水区水质目标不应低于地表水III类。
5.3.7应在污染源治理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河湖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进一步改善河湖湿地水质。
5.3地形和竖向
5.4.1湿地公园高程控制点设计宜参照场地周边城市专项规划,尊重原场地竖向高程,满足地面排水和安全性需要。
5.4.2承担城市防洪排涝功能的湿地公园,高程控制点必须按照设计泄洪流量、设计洪水位和设计排涝流量确定。
5.4.3护岸型式应根据水流、波浪和潮汐特性,以及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选用坡式、坝式、墙式或其他型式;宜优先选用生态护岸。
5.4水位运行
5.5.1湿地水深宜保持在0.2~2.0m的范围内。
5.5.2用于水质净化的功能性湿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的规定,潜流人工湿地水深宜为0.4~1.6m;表面流人工湿地水深宜为0.3~0.5m。
5.5.3应根据湿地中地表积水、季节性积水、常年积水等特点设置不同控制高程水位。
5.5.4应通过设置闸坝等水工构筑物控制湿地水位。
5.5.5湿地最高、最低设计水位必须满足大部分湿地植物生境要求。
5.5.6应考虑底栖动物越冬水深要求,局部水深宜控制在1.5~2.0m。
5.5.7当外围有大量汇水进入或穿越湿地时,宜用边沟或排(截)洪沟将外围汇水有组织地排出。
6生境营造与种
6.0一般规定
6.1.1湿地保育应放在首位,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6.1.2生境营造应充分掌握该地区和周边气候相似区湿地动植物相关资料,包括湿地植物种类、群落构成及分布特征,以及湿地动物种类、种群构成、分布特征、活动规律及变化趋势等。
6.1.3按照原生性、整体性、多样性原则,遵循适宜生态位和群落演替规律进行生境营造,满足动物生境需求。本地物种比例应达到70%。
6.1.4湿地植物群落依据功能可分为水体净化型、生态防护型和生境型。
6.1.5湿地植物应选择净化能力强、抗逆性强、易于管理的种类。
6.1湿地保育
6.2.1湿地保育包括自然封育、生态普查与监测、湿地野生动植物培育、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等工作。
6.2.2湿地保育要实施排除影响湿地生物以及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干扰因素,如三废排放、噪声干扰、光污染等。
6.2.3湿地保育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
6.2.4湿地保育应建设边界围栏工程,防止和控制湿地生态系统受到外界干扰。
6.2.5在湿地保育区内,针对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生态系统、珍稀物种的繁殖地或原产地应设置禁入区或临时禁入区。
6.2.6可通过食源植物种植、鱼类投放等措施为湿地鸟类提供食物来源。
6.2.7对于危及湿地关键物种生存、生长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应积极防治,同时加强防范外来入侵物种。
6.2.8湿地保育工程设施应因地制宜,采用本地生态材料,便于施工;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以及干扰湿地生物繁衍、栖息和迁徙的前提下,可进行艺术处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2生境营造
6.3.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做到层次复合,物种多样,形成乔、灌、藤、草、湿生、挺水、浮水、沉水植物结合,相对完整的典型区系植被群落。
6.3.2植被群落营建应该遵循自然水岸植被群落的组成、结构,重点突出湿地植物的特点,形成沉水植物群落-浮水植物群落-挺水植物群落-湿生植物群落-陆生植物群落相结合的生态演替系列。
6.3.3按照公园内不同的湿地类型,植物生境营造应恢复80%以上的当地湿地典型群落。
6.3.4植物生境营造包括陆地生境、水岸生境及沼泽生境,不同类型生境恢复与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6.3.4.1陆地生境应使用满足当地50%以上湿地动物栖息环境要求的植物材料;可进行复层混交的区域50%以上应采用复层混交模式,控制植被高度特别是乔木上层平均高度、乔木层盖度、灌木层盖度,并注重空间围合。
6.3.4.2水岸生境宜满足当地50%以上鸟类的觅食、栖息、繁殖的要求。水位低于120cm的浅水生境应以挺水植物为主;水位高于120cm的深水生境以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为主。同时应满足喜隐蔽以及喜开阔水面鸟类的不同活动需求。
6.3.4.3沼泽生境及浅水滩涂应使用适应间歇性水淹的的湿地植物,构建满足当地该类型生境30%以上动物种类栖息要求的典型生境群落。
6.3.5生境营造应充分考虑植物的季相景观特征及动物的季节性特征,应满足当地30%以上鸟类季节性变化的栖息需求。
6.3.6生境营造中宜选择该区域内敏感植物、特有植物、特有动物作为生态环境的指示物种。
6.3种植设计
6.4.1湿地公园内应用的湿生植物和水生植物应占该地区本土植物类型的80%~90%。
6.4.2水生植物的种植需综合考虑湿地公园水域的水位变化,沉水植物种植区水深宜在0.5~2m的区域;浮水植物种植区水深宜在0.5-2m的区域;挺水植物种植区水深宜在0~1.5m的区域。
6.4.3以生态恢复为主的陆地植物群落每公顷用地面积应种植不少于5种主要乔木,每种主要乔木种植比例不小于15%;花灌木不宜少于15种。
6.4.4以生态防护为主的植物群落树种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占全园树种的80%以上,同时大乔木种植不少于3行。
6.4.5考虑鸟类的筑巢需求,植物应选择种植常绿、枝叶茂密、叶色偏绿较深、盖度大、树形高大的树种。
6.4.6湿地边缘植物设计,宜选择人们不易靠近、枝繁叶茂的灌木丛,作为动物栖息场所。
6.4.7以道路与河道为基础,增加一定数量的食源树种,即可为鸟类等动物食用果实或种子的植物。
6.4.8在生态驳岸上宜配置灌木及草本植物群落,为陆上昆虫、鸟类等提供觅食、繁衍的场所。
6.4.9依据鸟类的不同惊飞距离,配植灌木形成视觉屏障,在一定程度上将鸟类与游人分隔开。
6.4.10植物种植需考虑林窗对生物多样性、物种更新的影响,尤其应考虑鸟类在林窗附近取食的习性。
7交通设施与场地设计
7.0一般规定
7.1.1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进行道路分级和场地设计。主路应形成环线,并与支路、小路形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7.1.2出入口内外设置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设计确定其规模及数量。机动车停车区域在园区外围应设置隔离设施。
7.1.3通往湿地保护区、滩涂、孤岛等卡口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加宽路面。
7.1.4道路及场地铺装材料根据功能合理选择,面层及基层应采用透水工艺和材料,确保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1.5施工工艺宜以当地传统施工工艺为主,减少施工对原生湿地的干扰和破坏。
7.1.6充分利用废弃材料和可再生材料,包括钢材、废弃木材等。
7.1.7湿地区域内以硬质景观少量化为原则,场地应简单、安全、耐用。
7.1.8应采用糙面材料,应减少反射玻璃使用,减少反射光对动物影响。
7.1.9码头与平台、园桥与栈道选址应避开生态敏感区以及复杂、特殊、承载力弱的地质区,如淤泥、沼泽等。
7.1道路系统
7.2.1在生物多样性极高的水陆交接区域,主要道路与水体的距离应保持30~70m,以保护典型的滨水植物群落与水生生态系统。
7.2.2道路应减少网状或交织状布局,可采用环状或平行布局,避免对生物栖息地的破碎化切割,保证生境完整性。
7.2.3道路跨越水面或穿越重要保护区时,宜架桥或设置涵洞,保障动物迁徙廊道的连贯性。
7.2.4园内禁止采用机动车游览方式,宜采用步行、自行车、电动车、船行等生态游览方式。水路交通需划定出航行区域和禁止通航区域。
7.2.5园路路网密度宜在400~500m/hm2之间,湿地保育区域的园路密度不应大于游览区域园路密度的20%。
7.2铺装场地与平台
7.3.1场地选址应以公园功能分区为依据,科普宣教区和管理服务区应设置公共活动场地;湿地展示区应设置必要的线性流动空间;生态保育区不宜设场地。
7.3.2封育保护区内严禁设置广场、观景台及游步道等休闲设施场地。
7.3.3根据惊飞距离合理设置观鸟场所位置;惊飞距离小的鸟类栖息地,可提供近距离观赏。
7.3.4场地功能以游赏、休憩为主,防止噪音、灯光对生物的干扰。
7.3.5码头、平台、园桥与栈道在建造过程中,应先反复压实地基使其沉降稳定,酌情采用漂浮码头,或在地质条件好的位置内挖建设。
8标识与解说系统设计
8.0一般规定
8.1.1标识系统按功能分为交通标识、景点标识、警示标识及科普标识等。
8.1.2解说系统分为湿地科普解说、区域生态环境解说和景点旅游解说等。
8.1.3标识与解说系统设计应遵循密度适宜性、空间协调性和就近布置等原则,全园统筹布局,符合湿地公园整体功能与形式要求。
8.1.4设施应采用环保、经济和耐用型材料,不影响动物生境、行人交通、景观环境等,宜体现一定的地域文化特色, 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互融合。
8.1.5标识和解说牌示信息表达应图文清晰、准确规范,应采用中、英两种以上文字说明,动、植物名称应注明拉丁文,图文并茂;公共设施标志应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符号。
8.1标识系统设计
8.2.1沿重要游览道路,通向出入口、功能区、景区、重要景点、服务设施,应设置交通标识。
8.2.2景点标识应设置于公园各出入口或各区域连接处。
8.2.3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
8.2.4科普标识的动植物种类不应少于公园内现况的80%,应优先考虑儿童及青少年群体的需求。
8.2解说系统设计
8.3.1面积在20hm2以上或具有珍稀濒危湿地资源,宜于湿地公园入口或重要景区入口设立解说中心,提供综合解说信息、系统导览服务等,也可与游客中心合并设置。
8.3.2解说系统包括多媒体播放、图文展示、牌示、出版物、导游图及导游解说词等。
8.3.3公园出入口,景区和重要景点应设置解说牌示。
8.3.4解说系统设施宜视听结合,条件允许的公园宜开发智慧解说系统、自助解说系统等解说模式。
8.3.5湿地公园应编制自助导游手册。
8.3.6湿地公园宜设置电子设备进行信息化解说,载体包括显示屏、触摸屏和便携式电子导游机等。
9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常规设施设计
9.0一般规定
9.1.1按照用途将建筑物分为公用类(游览、休憩、服务)、管理类、科研与监测类。
9.1.2构筑物及其它常规设施主要包括景观小品、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避险设施等。
9.1.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设计应遵循系统性、安全性、舒适性、环保性、实用性、美观性等原则,其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统一协调,选择环保、经济、耐用型材料。
9.1.4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相关要求。
9.1建筑物
9.2.1湿地公园内各类型建筑用地比例应符合表9.2.1-1和表9.2.1-2的规定:
表9.2.1-1:湿地公园内各类型建筑用地比例
具体类型 |
湿地公园面积(h㎡) |
||||
2-5 |
5-10 |
10-20 |
20-50 |
≥50 |
|
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用地比例(%) |
<5 |
<4 |
<3.5 |
<2.5 |
<1.5 |
管理类建筑用地比例(%) |
<1 |
<1 |
<0.5 |
<0.5 |
<0.5 |
监测类建筑用地比例(%) |
<0.5 |
<0.5 |
<0.5 |
<0.5 |
<0.5 |
表9.2.1-2:湿地公园内各类型建筑类型设置
具体类型 |
湿地公园面积(h㎡) |
|||||
2-5 |
5-10 |
10-20 |
20-50 |
≥50 |
||
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 |
景观建筑(亭、廊、厅、榭) |
○ |
● |
● |
● |
● |
游客中心 |
— |
○ |
● |
● |
● |
|
科普中心 |
— |
— |
○ |
○ |
○ |
|
公园大门与售票房 |
— |
○ |
○ |
○ |
○ |
|
厕所 |
● |
● |
● |
● |
● |
|
小卖店 |
○ |
● |
● |
● |
● |
|
餐厅 |
— |
○ |
○ |
● |
● |
|
管理类建筑 |
管理办公室 |
○ |
● |
● |
● |
● |
治安机构 |
— |
○ |
● |
● |
● |
|
垃圾站 |
— |
○ |
● |
● |
● |
|
变电室、泵房 |
— |
○ |
○ |
● |
● |
|
仓库 |
○ |
○ |
○ |
● |
● |
|
科研与监测类建筑 |
水文水质监测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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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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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观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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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观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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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定位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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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与观测类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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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观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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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救护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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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环志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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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温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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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
9.2.2科研与监测类建筑应根据监测和研究的对象、目的及其技术要求选址,应保证在各类天气条件下正常观测。
9.2.3用于监测水质的小型监测站,由管理单位设定观测频率,依据实地情况和便利程度选址。
9.2.4科研类建筑应集中建设于科研中心,布置在环境安静、清洁、振动及电磁辐射小的地段,设置单独出入口。
9.2.5气象站距离管理类建筑不应超过3 km,便于工作人员观测。
9.2.6鸟类观测站由观鸟塔和临时性观鸟掩体组成。
9.2.7野生动物救护站应建在水源充足、水质优良、排水良好的地方;北方地区应位于背风向阳处。应与主要交通干线联网,距公路1~1.5km;应距饲养场、农药化肥等污染源及居民区1km以上。
9.2.8位于候鸟迁徙通道上的湿地公园可设置鸟类环志站,配置环志管理建筑和设施。
9.2户外家具
9.3.1户外家具按功能分为坐靠类(桌几、椅凳等)、收纳类(垃圾箱、自行车停车架等)、休闲类(健身、娱乐设施等)。
9.3.2休闲类家具设置应结合游客流向和流量,尽量减小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并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
9.3安全防护设施
9.4.1安全防护设施分为常规安全防护设施(护栏、警示设施、免费SOS固定求助电话等)、动物栖息保护设施(鹰蹲、笼舍、鱼道等)及植物生境保护设施(围栏、珍稀植物苗圃等)。
9.4.2近岸2.0m范围内常水位水深大于0.7m、易发生安全事故地段必须设置护栏。护栏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9.4.3生态敏感区、危险多发等特殊地段应设置警示设施,包括安全牌示、电子屏幕及其他警示设施等。
9.4.4鹰墩宜设置在湿地公园内植被稀少的区域,主要供鸟类停歇,竖立杆高6~7m的树干或水泥杆。
9.4.5笼舍为保护被救护动物安全越冬、躲避风雨和日晒的场所。应处于地势较高或悬空状设置,防止积水、积尿,保持干燥。
9.4.6为特定鱼类洄游通道设置鱼道。
9.4.7有封育保护区的湿地公园应设置围网。
9.4应急避险设施
9.5.1湿地公园内应设常规应急避险设施、生物灾害避险设施及风灾应急避险设施,其他应急避险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9.5.2常规应急避险设施包括应急给水、应急排水、应急供电、应急卫生医疗、应急消防、应急通信广播、应急物资仓储等设施。
9.5.3生物灾害应急避险设施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控制有害植物及病虫害对湿地公园的影响,并预防灾害对人类所引起相关传染病。
9.5.4台风多发地区的湿地公园应设置风灾应急避险设施。
9.5给水设计
9.6.1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绿化用水、水景用水、配套建筑及设施的生活用水、消防用水、道路广场浇洒、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用水等综合确定。
9.6.2给水系统应根据功能、用途选用不同类型水源。绿化灌溉和湿地补水优先选用雨水、再生水和地表水,生活用水接自管网给水。需满足各自用水水质要求。
9.6.3给水管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相关规定。
9.6.4绿化灌溉宜优先采用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绿化灌溉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9.6.5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9.6排水设计
9.7.1公园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
9.7.2排水管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9.7.3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管网;不能接入时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可排入湿地。
9.7.4雨水排放系统应采用低影响开发雨水利用模式。
9.7.5在盐碱量超标地区,应采取排盐碱措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
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7、《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
8、《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
9、《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导则》SL709
10、《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SL/Z4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湿地公园设计规范
CJJ/T***-20**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湿地公园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公园规划设计编制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湿地公园设计规范,对于保护和修复城市湿地资源,合理发挥湿地公园的生态功能、科普宣教功能、游憩功能和社会功能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标准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
1. 生态性原则。对湿地资源进行合理评估和保育。
2. 公共性原则。突出湿地公园的综合服务价值。
3. 特色性原则。体现湿地公园作为专类公园的特色。
4. 系统性原则。协调湿地公园各系统之间的协调统一。
二、编制工作概况
(一)编写过程及主要工作
1. 准备工作(2013年2月——2013年7月)
主编单位自2013年2月启动编写准备工作,2013年7月19日召开《规范》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正式进入编写阶段。第一次会议原则同意编写组提出的《规范》编写大纲、主编及参编单位的分工和工作计划,并同意大纲各章节的设置。
2. 调研及初稿编制阶段(2013年8月——2016年11月)
(1)编制组在2013年8月到2014年12月期间,按照调研分工陆续对北京、湖北、甘肃、宁夏、河南、哈尔滨、辽宁、福建、广东等地域代表性湿地公园进行实地调研,收集相关湿地公园设计资料。
(2)编制组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组织多次研讨会,充实和完善《规范》内容,初步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讨论稿。
3.征求意见稿阶段(2016年12月——)
2016年12月。主编及参编单位根据编制组工作会议精神,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稿。
2017年1月至?月,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下,向湿地公园的相关规划设计、行政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与意见
(三)审查情况及主要结论
目 次
1 总 则 30
3 基本规定 31
4 总体设计 33
4.1 现状调研 33
4.2 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 33
4.3 安全保障 34
5 水系统设计 37
5.1 一般规定 37
5.2 湿地水系布局及形态 39
5.3 水源、生态蓄水量及水质 39
5.4 地形和竖向 41
5.5 水位运行 42
6 生境营造与种植 44
6.1 一般规定 44
6.2 湿地保育营造 45
6.3 生境营造 46
6.4 种植设计 48
7 交通设施与场地设计 51
7.1 一般规定 51
7.2 道路系统 52
7.3 铺装场地与平台 54
8 标识与解说系统设计 56
8.1 一般规定 56
8.2 标识系统设计 57
8.3 解说系统设计 58
9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常规设施设计 60
9.1 一般规定 60
9.2 建筑物 60
9.3 户外家具 62
9.4 安全防护设施 63
9.5 应急避险设施 64
9.6 给水设计 66
9.7 排水设计 66
10总 则
1.0.4湿地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生态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发源地之一。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生态恢复、科普宣传和休闲游憩的有机结合体,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和学术界研究热点。但作为一种新的公园类型,湿地公园的建设质量良莠不齐。为使得用于湿地公园建设的有限湿地资源得到保护,并发挥其应有的效益,首先应从设计工作着手,故制定本规范。
1.0.5本规范旨在指导和规范各类湿地公园的设计原则、步骤、方法和成果。通过规范制定,将湿地公园建设、修复和改造的设计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实现对人工或自然湿地的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以及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
1.0.6本规范的编制,将规范湿地公园的设计咨询工作,使风景园林、城市规划、水利等相关行业在进行湿地公园设计的时候具有统一的语言标准。在这些相关领域,均有相应的国家规范或标准,湿地公园设计应当与这些规范、标准相衔接。
11基本规定
3.0.1湿地公园的选址,往往依托现状湿地资源,因此并不全部位于城乡规划已覆盖区域内。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湿地公园项目,其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对于城乡规划未覆盖区域内的湿地公园项目,规模较小的,往往依托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工程项目等编制有专项规划的区域或独立选址项目进行建设,此种情况,湿地公园设计应符合所在区域的专项规划,如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
规模较大、独立选址的湿地公园项目,应在进行设计前,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独立选址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审批,作为开展设计的依据。
3.0.2承担水利功能的湿地公园建设,其水利功能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城乡水环境安全,关系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设定本条目,突出其重要性。
3.0.3湿地公园属于公园分类中的专类公园,因此一般性景观功能内容的设计,应遵循《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的要求,本规范不再做特殊要求。
3.0.4湿地公园的基本功能和设计的基本原则。
3.0.5湿地公园有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湿地生物对于噪声、有害物质敏感性较高;密集的湿地植物,尤其是挺水植物种植区,干枯后有较高火灾风险;而复杂的地形和水文条件,使得湿地公园更容易受到地质灾害及水文灾害的影响。
3.0.6~3.0.7湿地公园按建设方式不同可分为现状保育型、生态修复型和功能性湿地公园三大类。现状保育型湿地公园,依托天然湿地而建立。生态修复型湿地公园,利用废弃地、荒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改善该区域生境破碎化、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问题,恢复和重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性湿地公园,人工建造和控制运行的沼泽类湿地系统,其规模要求与水源供水或者需水情况相适应。本条文规定不包括功能性湿地公园,参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中专类公园用地比例,结合现状湿地公园调研综合确定。
湿地公园具有生态保护与提供游憩场所的双重功能。因此,在确定其容量时,要从生态环境容量与场地设施容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公园内以生态保育、恢复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在确定其容量时应当从生态环境容量的角度出发,具体考虑动植物、水环境等生态要素的承载能力;以科普教育、休闲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应从场地容量的角度出发,主要考虑游览的舒适性,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执行。将二类容量综合,确定湿地公园的总容量,作为进行具体设施设计规模的依据。
湿地公园往往依托河湖水系进行建设,场地内容构成复杂,游览方式多样,强制要求全园实现无障碍化有一定困难。因此,条文中做原则上的规定。在具体执行时,湿地公园内供游客使用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主要道路和主要景点,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其他场地、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12总体设计
12.0现状调研
4.1.1公园设计之前,应对场地气候、土壤、水文、植被等自然条件进行充分调查和分析。其中湿地区域要重点调查湿地水源、水质、动植物种类数量、分布等。
4.1.2现状湿地是进行湿地公园建设的核心资源,保护保育现状湿地、动植物资源,是湿地公园的重要功能。总体设计前需要对现有湿地资源进行调研、评估,对已有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典型性、连通性以及生态区位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和评价。这既是进行湿地公园保护保育设计、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的基础,也是湿地公园有别与其他类型公园的主要特征。
12.1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
4.2.6规模较大的湿地公园,宜按照条文内容组织划分功能分区。规模较小、功能简单的湿地公园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功能分区的合并简化。
4.2.7根据湿地公园分类情况,为保证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4.2.8保存完好、有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的湿地,是湿地公园重要的核心资源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重点,应当实施最严格的封育保护措施。
4.2.9湿地生态保育与湿地展示、科普、游憩功能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针对这些区域,需要根据生态环境容量测算的结果,对游人量进行控制。在具体的设计中,可采取控制敏感区域内道路铺装场地总面积、减少集中场地等方式实现。
4.2.10功能性湿地通常不具有景观性,除作为科普展示外,不建议引导游客进入。
12.2安全保障
4.3.1不大幅改动原有的水系运行路线,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湿地的水系运行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承担泄洪功能,有洪水过境的湿地公园设计,要充分考虑水工设计的要求,将保障安全作为首要原则,并兼顾生态性和景观性。
4.3.2水生植物的种植密度应考虑植物在一年生长期内是否分蘖的特点合理选择植物种类,在生长期内不断分蘖的种类要慎重选择。
4.3.3密集的挺水植物在枯落后极易燃烧,一旦发生火灾,蔓延十分迅速,能形成大面积火场。目前,湿地防火尚未像森林防火、草原防火那样引起人们的重视,也缺少相关的标准、规范。因此制定本条目,意在强调湿地防火的重要性。
4.3.4从我国湿地公园的建设实践来看,项目规模差异很大,大到上千平方公里,小至几十公顷,都有建成。在规模巨大的湿地种植区内,提早发现火情,是控制火灾蔓延,实施有效灭火的重要保障。湿地公园内通常会设有观景塔、观鸟塔或生态观测站,这类设施可兼顾防火瞭望功能。
4.3.5连片的挺水植物,尤其是芦苇,在干枯后火灾负荷很大,极易燃烧蔓延,有时会燃烧很长时间,如1988年山东省微山湖苇塘大火整整燃烧了1个月,2002年扎龙湿地芦苇燃烧了3个月。湿地公园内的苇塘湿地若发生火灾,有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威胁生态、建筑、游客的安全,必须严加预防控制。
根据相关湿地防火、扑救管理经验,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规定防火期
i.湿地火灾有明显季节性,一般发生在秋季植物枯落后。如果不进行收割,整个秋冬季,都应当确定为防火期,严禁在湿地内用火。
2、控制火种、防止自然
i.防火期进入湿地的作业车辆应当戴火星熄灭器,湿地内作业人员禁止吸烟、野炊做饭、携带火种。刚收割的芦苇应簇立存放,干燥后再堆放,堆放还要经常检查,发现温度过高后宜拆垛、通风、散热,防止自燃。
3、分区隔离阻燃
i.湿地植物大多自然连片生长,为了有利于防火,也要进行适当防火隔离。根据相关经验,在纵横超过1km的湿地内,应修筑纵横交错的土堤,土堤两边可开辟水沟,土堤既可以作为交通道路,也可以作为防火隔离带。同时水沟内的水,还可以为灭火提供水源。
ii.若秋季不进行全面收割,也应当在植物入秋枯落后,有计划的收割一部分,并翻耕出一些小沟,形成防火隔离带。
4、做好扑火措施
i.从管理上,应当在每年防火季落实扑火措施。防火瞭望塔应安排防火哨,加强组织巡逻,便于发现火情。干旱天气,沟渠缺水时,应在靠近水源处开挖池塘,积蓄消防用水。同时常备消防器材和通讯工具。
4.3.6出于景观与便于游客亲近自然的考虑,湿地公园不可能在所有滨水位置设置围栏,因此必须做好近岸的水深设计并布置警示标志。同时在亲水设施的设计中注意防滑处理,减少意外发生的几率。岸高及水深设计应按《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中相关条文执行。
4.3.7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多样性和脆弱性,易受外来入侵物种的侵害,应当在设计、运营中进行最严格外来物种管理。
i.设计阶段应当对照环保部和中科院联合发布的“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查对设计应用植物列表。资料完备的,还应当根据当地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的成果进行检查,如云南省在2015年发布了《云南湿地外来入侵植物图鉴》。
ii.日常运营管理中,也应当加强对常见入侵种,包括动物入侵种知识的教育普及,加强监控。一旦发现,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繁殖蔓延。
13水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湿地水系布局应根据上位规划对本区域的要求,统筹兼顾,满足水利、市政、环保、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规定。
5.1.2按照中国湿地分类方法,湿地分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前三种指天然形成的,人工湿地包括库塘、运河、输水河、水产养殖场、稻田/冬水田及盐田,这些人工建成的湿地需要有水源、进水系统、湿地水体、出水系统和地面排水系统。湿地水系应与其上下游、两岸的生物群落处于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中。
5.1.3生态水位是对湖泊湿地等缓慢或不流动水域生态需水的特定表达。最低生态水位是指维持湖泊湿地基本形态与基本生态功能的湖区最低水位,是保障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最低限值。适宜生态水位是指满足湖区和出湖下游敏感生态需水(与河流连通时)的水位及过程,是保障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基本限值。
5.1.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都已划定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的是《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的是《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区划的技术标准,但目标水质都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同时应针对不同区域分别设定。
对现状水质较好区域,水质已经超出设定的最低标准,在进行设计时,采用的水质目标应不低于现状;对于现状水质较差,水质不达标区域,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水质;同一水体的不同水域,可按照其功能需求确定不同的水质;同一水域具有多功能的,水质目标按高级别控制;针对面积较大或岸线较长的水体,在确定分水域水质目标时,应保证低水质目标水域不对高水质目标水域产生不利影响,必要时可设置过渡水域。
5.1.5参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在河岸边坡等水生态敏感区,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自然蓄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良好的生态功能。
5.1.6进行湿地公园设计时,对原地形、地貌保护性开发是首要原则,尽最大能力保存原有地形、地貌,不仅可以节约投资,也保存了当地自然景观。
5.1.7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河流、水库、湖泊、塘洼等合理整治,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水流入河道;通过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建设,扩大生态林建设;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划分保护区,并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5.1.8对于受到内涝威胁的湿地,应采取合理规划湿地位置、优化排水系统的布设、加强排水设施的维护以及强化运行监测等防内涝措施。
5.2湿地水系布局及形态
5.2.1维持和恢复河滩足够宽度,以保证行洪安全和维持栖息地条件。在满足河道行洪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划定岸线并优化堤防布置,河道整治应保留主河槽、河漫滩和过渡带等自然分区特征,同时保持一定的河漫滩宽度和植被空间,为生物提供栖息地。
在土地利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应保护与修复河流平面形态的蜿蜒性特征,避免人工裁弯取直;如果条件限制,应保护和修复河流主河槽的蜿蜒性特征。
在保证抗冲刷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岸坡防护应采用具有透水性和多孔性特征的生态型岸坡防护材料和结构,易于水体入渗、植物生长和鱼类产卵。
5.2.2对临近水面起伏不平的开阔地段进行局部微地形调整,对一些过陡地形进行削低和减小坡度,以减缓水流的冲击和侵蚀;对周围地势过高区域的恢复,能营造湿地水鸟特别是涉禽适宜的开阔滩地,为湿地水鸟提供栖息与取食的场所。
5.2.3对于连通通道的选择,应比选多种连接方案,通过水文、水力学计算和技术经济等系统性评估,实现方案优化。
5.2.4湿地布置在公园内相对高程较低处并与自然排水相结合,可以使地表排水顺利汇入较近的湿地区域。
5.3水源、生态蓄水量及水质
5.3.1湿地公园的水源应选用满足水质要求的河湖水系、天然降水、泉水出水等常规水源和经过人工湿地净化的非常规水源。
应充分考虑再生水及其他水源作为补充水源,加强供水系统连通联调。对于水资源未合理开发利用或水资源短缺导致生态环境用水得不到满足的区域,应制定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方案。
5.3.2当人工湿地接纳城镇生活污水时,其设计水质可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有关规定;接纳与生活污水水质性质相近的其它污水时,其设计水质可通过调查确定;当工程接纳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时,其设计水质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的规定取值。
人工湿地系统进水水质应满足《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中4.2.3的要求。
人工湿地系统进水水质应满足下表的规定。
人工湿地系统进水水质要求单位:mg/L
人工湿地类型 BOD5 CODcr SS NH3-N TP
表面流人工湿地 ≤50 ≤125 ≤100 ≤1 ≤3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80 ≤200 ≤60 ≤25 ≤5
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80 ≤200 ≤80 ≤25 ≤5
5.3.3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河流、湖泊或河口,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重要敏感区水域,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的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涉水的重要敏感区水域。敏感时期重点考虑重要植物的水分临界期,珍稀特有鱼类的繁殖期,以及水-盐平衡、水-沙平衡的控制期等。
5.3.4最低生态水位指湖泊生态环境需水过程中的下限值,该值是维持湖泊生态环境用水需求必须予以保留的最低水位。最低生态水位的计算参考《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4中6.3.3 最低生态水位的计算。
5.3.5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确定。
5.3.6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确定。
5.3.7主要包括城市达标尾水通道工程、城市洼陷结构截污系统工程、调水引流水质改善工程、清淤和河床微生态系统修复工程以及河湖水质强化净化工程等。
5.4地形和竖向
5.4.1尽量保持湖岸的自然状态,如需规划湖堤,需结合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必要的退堤。
5.4.2涉及防洪河道的堤顶高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有关规定计算。
5.4.3生态型护岸可根据不同流速进行选择,以能保证护岸安全为原则。流速较大的岸坡可选安全性高的植生型砌石护岸、植生型混凝土砌块护岸等;中等流速的岸坡,宜采用具有一定强度材料网垫植被复合型护岸、框架覆土复合型护岸、植生型原型块石框格护岸、石笼生态挡土墙等;流速较缓的岸坡宜采用水生植物护岸、木材护岸、抛石护岸、堆石护岸、石笼净水复合护岸等自然材料护岸。
生态型护岸除应参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外,尚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水文和水动力学要求。不同类型的河流具有不同的水文及水动力学特征,应根据不同的水文及水动力学特征设计生态型护岸。
(2) 稳定性原则。生态型护岸首先应满足岸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其次是生态性、景观性和亲水性。岸坡的稳定性设计应对水力参数和土工技术参数进行评估,找出引起不稳定的主要因素,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护岸形式,以保证岸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生态性原则。生态型护岸应将生态学理论纳入护岸设计当中,重视河流湖泊与陆域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注意保持与增加生物的多样性和食物链网的复杂性,积极为水生生物、两栖动物创造栖息、繁衍环境;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素材,使生态型护岸与当地的自然条件相协调。
(4)景观性原则。生态型护岸设计应以自然、生活、空间、历史和文化为线索,将生态型护岸与当地的景观文化融为一体。
(5)亲水性原则。生态型护坡设计应以人为本,将人们“亲水、近水、入水”的愿望纳入考虑之中,认识人、水和生物之间的微妙关系,创造出水—生物—人在一个边缘生态环境中相融共生的美好场景。
5.5水位运行
5.5.1参考《湿地公园设计》,狭义的定义湿地公园水深。
5.5.2功能性湿地参考《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
5.5.3湿地的水位变化模式称为湿地水文周期。不同淹水深度、淹水时间及其季节变化模式控制着湿地植被分布。高水位湿地环境更接近水生生态系统。低水位湿地,具有一定厚度的泥炭层,保水性能较好。
5.5.4湿地的水位控制是通过堰坝等工程的拦蓄确定的,堰坝顶高程的确定还要考虑城市雨水管网的高程,保证雨水汇入和涝水的排出。
5.5.5湿地动植物的生长、种类和密度与水深有密切的关系。水深条件影响水生植物的生长情况、组成、结构以及动态分布和演替。季节性降雨会影响水位及水深的变化,应注意最高水位的高度以及持续时间。
5.5.6参考《鱼类安全越冬技术》。
5.5.7当有大量的外部汇水,超过湿地的收纳能力时,宜在场地中开挖排水渠,有组织的将汇水引导排出。
14生境营造与种植
14.0一般规定
6.1.1湿地保育是防止天然湿地丧失和发挥湿地功能的有效途径,是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前提。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确保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6.1.2生境营造需参照该地区相似自然湿地环境中不同种类野生动植物所需的生长和栖息环境,满足湿地动物食源、栖息的要求,构建湿地生态系统的食物链,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稳定的结构与功能。
6.1.3生境营造的一般原则。生境营造应以本地物种为主,确保湿地植物使用本地种的比例达到70%以上,谨慎引进外来物种。
6.1.4湿地植物群落的营造应根据其功能选择相应的湿地植物合理进行搭配。净化能力强的植物及食源植物能改善湿地环境、丰富湿地生物多样性。
6.1.5湿地植物对污水中的BOD5、COD、TN、TP等主要是靠附着生长在根区表面及附近的微生物去除的,因此应该选择根系比较发达的水生植物。湿地环境在不同的季节复杂多变,对湿地植物的抗冻、抗热及抗病虫害的能力有较高要求。湿地植物对当地的土壤条件、气候条件及周围的动植物环境应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因此应尽量选择本土或者本地区天然湿地中存在的种类。
14.1湿地保育营造
6.2.1湿地保育是湿地公园设计首要考虑的问题,本条内容明确湿地保育的具体工作包括自然封育、生态普查与监测、湿地野生动植物培育和湿地生态系统修复等,为湿地公园设计提供依据。
6.2.2外源不利因素对湿地环境影响较大,如三废排放、噪声和光污染等。湿地保育应通过控制和调节措施,排除外源不利因素输入,保证湿地功能发挥。
6.2.3此条内容明确了湿地保护工程设计的内容。
6.2.4湿地保育应设置清晰的保护界线并设置一定的围栏设施,与非保育区进行区别。
6.2.5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区、珍稀物种的繁殖区或原产地等是湿地保育的核心区,可通过设置围弊设施、警示标志等方式禁止人员入内。
6.2.6湿地动物尤其是鸟类是湿地保育成果的重要指示标志,可通过植物种植设计、水体生境设计为鸟类提供食源,丰富湿地公园鸟类种类。
6.2.7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可能会对湿地动植物尤其是关键物种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应在公园设计之初通过功能分区、植物种植搭配等进行预防,并提出日常管理的防治机制。应通过对湿地公园内植物引种控制、定期植物普查等措施防范外来入侵植物,保障湿地生态安全。
6.2.8兼顾生态性、环保性、节约性和艺术性原则,提出湿地保育工程设施的具体设计及材料要求。
14.2生境营造
6.3.1布局合理的湿地植物生境是由不同种类植物组成的,包括乔木、灌木、草本以及不同种类的水生植物。挺水植物通过植物体缓冲、根系固定、根系过滤、植物富集及代谢降解等机制在水岸防护、生境营造、水体净化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浮水植物对水中氮、磷的去除有着重要的作用。沉水植物影响着水中的鱼类、浮游生物、底栖动物的组成和分布,对维护水生生态系统,控制水体富营养化具有重要生态价值。
植物区系是特定自然地理环境中植物界长期发展演化的结果,其科属种组成、生活型组成、水分生态类型组成和地理成分组成是区域环境特征的综合表现,从而能直观地反映植被特点。湿地公园在生境营建中应适地适树,构建体现区域植被特征的群落。可能的条件下要尽量保留现状湿地已有的原生植物种类,需要时再适当引进栽培植物或者外来物种。
6.3.2研构建结构多样而稳定湿地植物群落,能吸引野生生物,特别是鸟类、蝴蝶和小型哺乳动物,使湿地公园成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育和自然保护的关键之地。
6.3.3湿地植物及植物群落是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核心,也是湿地生态环境变化灵敏的指示者,恢复当地典型湿地群落,对于保护湿地环境及湿地动植物资源、合理利用、恢复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6.3.4.1相关研究表明,湿地动物分布与一定的植被结构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复层混交的植物生境乔、灌、草本层次丰富,结构更为复杂,能够为湿地动物尤其是鸟类提供更多样化的生态位。鸟类对乔木平均高度有一定的选择性,高大乔木能够吸引大型自然营巢鸟类和洞巢鸟类,并且中小型食虫鸟类也会随之增多,在营造陆地生境时应当控制植被平均高度,丰富植被垂直结构,从而增加湿地动物种类。而乔木层盖度、灌木层盖度以及植物空间的围合性则能够为湿地动物提供有效的庇护空间和隐蔽的繁殖栖息场所。
6.3.4.2在水岸生境栖息的鸟类多为涉禽与水禽,它们需要开阔而良好的觅食生境以及较为隐蔽的栖息生境。水位低于120cm的浅水区域中,高大的挺水植物能够有效阻挡人类活动等外界干扰,不同尺度的岸缘空间为水鸟的栖息和觅食提供了安静的环境条件,同时也为一些以挺水植物群落为唯一栖息地的鸟类提供了栖息场所。食物是影响水禽分布的重要因素,在水位高于120cm的深水环境中,丰富的浮水植物、沉水植物能够增加水体内底栖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为鸟类提供更丰富的食物来源。
6.3.4.3沼泽生境及浅水滩涂中,其他陆栖脊椎动物不易侵入,外界干扰较少,通过使用适应间歇性水淹的木本和草本植物,能够为鸟类营造适宜的灌草丛巢位小生境和觅食环境。
6.3.5在特定气候区域不仅四季有不同的鸟类,同时鸟类在四季也有不同的行为活动。春秋季节是鸟类迁徙、游荡时期,在生境营造时要考虑当地候鸟的种类及其对植物生境的选择。夏季为鸟类的繁殖期,此时植物生境季相特征应当满足当地鸟类的栖息需求。为了保障当地多数鸟类的越冬,在营造湿地生境时应当加强冬季食源性植物的比例,以满足冬季鸟类的觅食需求。
6.3.6指示种的物种丰富度和优势度能够表现一处湿地的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植被生境的适宜程度和人为活动对湿地的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信息。敏感植物是指在污染环境中最易受害或受害最重、其受害临界值最低的植物。
诸多研究结果均表明鸟类和生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湿地鸟类可作为湿地重要性和湿地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物种。
14.3种植设计
6.4.1湿地公园的植物景观类型依据植物对水分的要求不同,分为水生植物、湿生植物和陆生植物3类。由于地区鸟类对于特定植物种类的青睐一定程度上是由其基因决定的,而本土湿地植物是经过长期自然竞争筛选下来的优势种群,所以湿地公园应尽量选用本土植物及原生植物生态系统的植物,不仅满足鸟类对栖息地植物的需求、恢复公园原有植被系统,还体现了湿地景观的地域性特征。
6.4.2水生植物的种植要综合考虑湿地公园中水域的水位变化,水生植物应种植的区域应该在最高水位时不能完全淹没该种植物,水位最低时区域不能干涸。
部分浮水植物生长速度非常快,要对其进行控制。
6.4.3以生态恢复为主的陆地植物群落应尽量模拟自然群落的植物构成,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乔木和花灌木,逐渐恢复陆地植物群落。
6.4.4防护植物群落应以乡土树种为主,树种尽量丰富,占全园树种的80%以上,防护群落应具有一定的防护宽度才能达到较好的防护效果。
6.4.5为减少人为影响,鸟类通常选择在高且冠幅隐蔽的树木上营巢,常绿、枝叶茂密、叶色偏绿较深、盖度大的树种有利于鸟类的隐蔽,树形高大的树种能够大大降低人类活动对鸟类的影响。选择合适树种的同时,也要注意控制树木的茂密程度:避免对树冠捆绑塑形,以免林冠过于郁闭,不利于鸟类进入;避免过度地修剪树冠,使其过于稀疏,不利于鸟类隐蔽。
6.4.6设计湿地边缘植物时,首先应考虑在生物栖息地边缘栽植枝叶茂密、不宜靠近的树丛,作为人与野生动物的分隔带,可考虑栽植人们不易靠近、枝繁叶茂的灌木丛,作为动物栖息场所,或在湿地周围种植可供鸟类等动物食用果实或种子的植物。陆生植物种类的选择同样以对周边环境的契合度为首要考虑,在进行生境营造时选用各类能够提供生物栖息场所以及直接或间接提供食物的树种。
6.4.7湿地公园应种植一定数量的食源树种,为植食性留鸟提供食物来源。一般以道路和河道为基础,增加食源树木的种类与数量,为鸟类迁徙形成连续的植物食物带和适合其迁移的绿色通廊。
6.4.8生态驳岸可以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采用植被根系来稳固堤岸,以合理比例的乔灌草形成缓坡入水的白然岸线,加强了水陆联系,为多种生物创造了栖息与繁殖地,也是湿地水鸟的停息地。在水岸边栽植适量耐水湿且生长繁茂的植物,这不仅有助于鸟类、昆虫等野生动物觅食及栖息,而且能利用其形成的树荫降低光照,有效控制水草和水温,为鱼类避难与繁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这些植物浸没水中的部分(如枝条、根系等)也是多种浮游生物的寄居场所。此外,水岸周边还需尽量避免种植高达乔木,为鸟类的飞翔、降落预留一定的空间。
6.4.9惊飞距离是指人在鸟类惊飞前能够接近的距离,它反映的是鸟类对人为干扰的容忍程度。惊飞距离越小表示对人为干扰的适应性越强。一般来说,人为干扰程度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逐渐增强,如居住区>园林绿地>农田>森林。随着人为干扰程度的提高,同种鸟类的惊飞距离呈减小的趋势。鸟类的惊飞距离:体形较小的鸟类>体形较大的鸟类;留鸟>迁徙鸟类;高层活动的鸟类>地面或灌丛活动的鸟类。可根据惊飞距离设置合理的鸟类栖息地和人类游憩空间,同时利用植被所形成的屏障,可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人与鸟间的距离。在湿地公园内的水体一侧尽量不安排高大乔木,为鸟类提供充足的活动空间。
6.4.10林窗主要是指森林群落中老龄树死亡或因偶然性因素(如干旱,台风,火灾等)导致成熟阶段优势树种死亡,从而在林冠层造成空隙的现象。改变森林群落的生境条件,使群落演替发生改变。由于林窗使鸟类生境发生变化,导致鸟类活动发生变化,影响鸟类的群落组成和丰富度。因为林窗促进花和果实的增长,为鸟类提供了一定的食物来源,食果实鸟类喜欢在高处乔冠层摄取食物。
6.4.11
15交通设施与场地设计
7.1一般规定
7.1.1湿地公园内交通及场地设计应按游览、观景、交通、集散等需求,与山水、树木、建筑、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相结合,以最小干预为原则,随地形曲直、起伏,主要园路及台阶处宜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中的有关规定。
7.1.2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应根据公园规模、区位及周边用地情况综合考虑,合理确定相应场地的规模及数量。机动车停车场周边应与湿地区保持一定距离并设置隔离设施,以减少对湿地的干扰。
7.1.3湿地公园主路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通行消防车的主路宽度不应小于5m,支路宽3~5m,小路宽0.8m~1.5m,水上木栈道宽1.5~3m。湿地保护区、滩涂、孤岛等卡口路段交通条件不佳,通行复线可以分担交通压力,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也是为了减少车辆停留时间,不造成交通拥堵从而影响生态保护。
7.1.4湿地公园铺装材料应提倡就地取材或能与湿地环境相融合的天然材料,在铺砌形式上以简易路面为主,可选用碎石铺设,局部道路铺面材料可选择透水性砖、石板材、木质或竹制等自然材料,湿地场地尽量采用透水型地面铺装,补充地下水。光面材料使用中一定要注意防滑,雨雪过后,用光面玻璃铺装的道路格外湿滑,给游人的安全带来隐患。
7.1.5湿地公园施工中应尽量采用装配施工的方法,园外制作现场组装,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对环境影响。在一些环境条件较差的地段,宜修建简易路面,路边少量换土进行种植,小规模改良景观环境,重视保护基地原生植被景观,实现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过渡与融合。
7.1.6湿地公园道路应尽量采用碎石、瓦片、卵石等碎料铺装路面,使之形成一种利于排水、低反射、经济实用的园林道路。平台、码头、园桥、栈道的结构以钢结构为主,表面自然氧化后景观效果好,同时表面致密的保护膜可阻止内部氧化,是耐腐蚀的环保材料,建筑材料以木材为主,减少对湿地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7.1.7根据湿地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湿地公园用地的现状,确定保护对象与保护措施,测定环境容量和游人容量,规划游览方式、游览路线和科普、游览活动内容,合理设置硬质场地及有人停留场所,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1.8平台、园桥、栈道建造过程中应先反复压实使地基沉降稳定。码头应酌情采用漂浮码头,或在地质条件好的位置内挖建设码头。园桥、栈道选址应位于游览活动区和湿地展示区,避开敏感脆弱的湿地生态群落区,如淤泥、沼泽等。码头、平台选址应避开敏感脆弱的湿地生态群落区,尽量安置在游览活动区的大水面岸边。
7.2道路系统
7.2.1水陆交接区域是两个生态系统相互作用的边缘地带,其生态敏感性高,生物多样性丰富,而道路的引入会带来车流与人流等外界因素的干扰,不利于生物的生长和保护。道路的穿越易造成斑块的破碎化,动植物种群稳定性下降甚至灭亡,给原有的生态环境带来毁灭性的破坏,因此道路选线应避开生态保护区,尤其是水路交接区域等生物多样性极高的区域。
7.2.2一般公园道路布局方式有自然式、规则式、混合式三种,路网结构有网络状、树枝状、环状、放射状等几种基本形式,具体的布局形式取决于公园的风格定位、公园的规划分区和景点的位置。而湿地公园道路规划的首要目的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而非便捷性与通达性,网状或交织状的道路布局,尤其是主路,会严重影响湿地公园的生境完整性,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7.2.3湿地公园的道路尤其是主干道是一个有别于道路两侧生境的线性廊道系统,它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两侧生境的联系,阻碍了生物流和物质流,对物种的散布和迁移活动都产生直接障碍,道路越宽,影响越大。为保持动物迁徙的连续性,通常要在路线上方设置生态廊道,生态廊道主要作为生态通道为动植物迁移和传播提供便利,并通过加强廊道与斑块、斑块与斑块间的联系,使湿地内保护区成为一个具有多样性和稳定性的整体。
7.2.4为了减少污染,湿地公园主要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为主,机动车可在局部地区通行,以保证必要的消防与物资运送等,严禁采用机动车游览的方式。
水路交通主要是利用湿地丰富的水资源,但是有些水域和河道担负生态保护功能,禁止外界交通的干扰,只能在具有观光游览功能的河流开辟水路交通,并且根据河流以及公园景点的位置分布,分为主航道和次航道,降低对湿地环境的干扰。
7.2.5破碎化指数是反映景观中斑块破碎程度的指标。湿地公园不同于普通的城市公园,其道路的设置不是以通达性和便利性为目的,而是以不破坏自然环境为前提,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出发进行规划设计,路网的密度越高,意味着景观的破碎化程度越高,大的斑块被道路分割成若干小的斑块,不利于物种的生存。
其次,路面越宽、工程建造越复杂的道路对环境的干扰也会越大,同时会影响道路廊道两边的生物迁徙,因此,在满足湿地公园道路基本消防、通行的基础上,主路路网密度越小越好。
7.3铺装场地与平台
7.3.1场地的选址应适应公园的功能需求:科普宣教区和管理服务区承载的功能较多、人流较大,且常布局在生态敏感性低的区域,公共活动场地多集中于此,人类活动基本不受限制;湿地展示区常位于生态敏感性中等的区域,提供观赏游览的功能,线性空间最符合其功能要求,同时由于游客不会过多停留,不会对其造成太大影响;生态保育区作湿地保育用,生态敏感性极高,不设场地,为多种湿地生物提供最大限度地饲养、栖息和繁殖机会,避免人类活动对其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湿地公园内在候鸟繁殖期间设立临时禁入区。
7.3.2湿地资源最直接的产出是水,在维护水资源的水质与水量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湿地公园内往往有水源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7.3.3保证各类鸟类观测设施与鸟岛之间的距离大于50米。
7.3.4由于鸟类等野生动物主要依靠视觉定位,强烈的灯光会干扰其自身的导航定位系统,因而在鸟类经常出没的地方,应尽量减少路灯的布置,并采用低照度的园林路灯。道路及场地的绿化重点考虑其降噪隔音功能,寻求对生物栖息地的最小干扰。
7.3.5湿地地质往往具有淤泥存量大、深度较深、高含水、高有机质、高压缩性、低承载力等不适合作为地基的缺陷。因此,码头、平台、园桥与栈道的选址应避开淤泥、沼泽等复杂、特殊、承载力弱的地质以及敏感脆弱的湿地生态群落区,尽量安置在游览活动区的大水面岸边。若无法避免不良地质,可内挖到地质承载力较强的区域再进行建造,或使用漂浮码头,或在建造过程中反复压实地基直到满足施工要求。
16标识与解说系统设计
8.1一般规定
8.1.1标识系统设置应起到指示引导、科普教育、劝解违禁等作用,以保证湿地公园内的游客优质、高效、安全的完成游赏活动。标识系统应明确表示出特定实体和环境的性质、方位、规定、警示等信息。
交通标识应对周边环境及交通状况进行描述、标识,应设置于通向一个或多个区域的出入口或路径转换处。
景点标识应对园内相关景点的信息进行描述、标识,对游客游览活动进行引导。
警示标识应通过提示、劝告、命令,甚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禁令来规范游客的行为。
科普标识应对湿地公园相关的水文、气候等背景知识、设计理念、动植物科普知识、名胜古迹及相关娱乐设施进行说明展示。
8.1.2解说系统由文字、图像、声音及多媒体等形式构成,应具有宣传展示、科普教育、服务引导等功能,以保证游客清晰、准确的了解湿地公园的功能、设施、景点及环境等信息。
8.1.3标识设施的放置方式应根据湿地公园的总体结构及功能分区等情况进行统筹考虑,放置位置应醒目易见,且不对行人交通、景观环境及生物栖息等造成妨害。
设施布局应符合以下原则:
1密度适宜性:根据湿地公园内游客的停留时间和游客密度来进行标识设施布局,在游客量大、密度大的地方所布置的标志设施数量相对要多,反之则少。
2空间协调性:湿地公园体验展示区、大型湿地景观分布区内布置大型标识,湿地植物群落、单一要素面积较小的湿地景观内布置中型和小型的标识。
3就近布置:标识设施应设置在步道、亲水平台附近,方便游客随时就近观赏和阅读相关内容。
8.1.4设施造型和颜色应与全园景观协调一致并能表达一定的地域特色,且不应采用太艳丽的色彩,以免破坏湿地环境的稳定;不同级别和类型的设施都应以人体工程学为基本参照,标识设施尺度和形态应便于人们观看和引导。解说系统载体的尺度和形态应便于进行信息传达。
8.1.5解说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信息准确、简明扼要、便于识别和易于传播等原则,还应与全园的总体规划及科普和服务设施等相互结合,并能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实现现代化、多途径的解说。
8.2标识系统设计
8.2.1明确交通标识布局的位置,如景区内的出入口、游客中心、道路交叉口、广场周边等。
8.2.2整体标识一般设置于湿地公园的主出入口处或是各区域的连接过渡处;区域标识和景点标识一般设置于某一区域或景点的入口处或其核心区。
8.2.3警示标识一般设置于预防危险发生的地点。
8.2.4科普标识所标识的动、植物种类不应少于园区内已有动植物种类的80%。应设置于便于观赏的区域,并优先考虑儿童及青少年群体的需求。
8.3解说系统设计
8.3.1根据湿地公园的资源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解说员,有条件的湿地公园也可设置解说中心,提升公园品质。
8.3.2湿地公园的解说内容宜包括湿地的基本知识,公园湿地系统的结构、物种、湿地生态价值和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利用等。同时要做到信息的分布与受众的浏览顺序保持一致,构成要素布局均衡,简单明了,突出解说主题。
8.3.3解说牌解说信息应准确、科学、完整、简明,内容表达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应保证解说牌系统内部信息的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和内容的一致性。出入口、景区和重要景点是人流集散地重要区域,是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节点,因此上述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解说提示及导览图等。
8.3.4应充分利用智慧解说系统(解说APP、二维码等)等先进手段。通过扫描二维码就可以了解更加详细的信息,还可以添加更多的音频、视频、图片等信息,比传统的解说牌要更加丰富多彩。自动解说APP通过手机定位自动解说当前游览区域的相关内容,比传统的自动解说器更加方便自由。
8.3.5手册要求图文并茂,清晰明确,适合不同年龄段、多种语言种类(至少包括中英文)的游客使用,并方便游客随身携带。
8.3.6显示屏、触摸屏宜设置在重要入口、解说中心、重要服务设施附近及内部,应保持信息清晰显示;触摸屏宜按1200mm-1300mm和700mm-800mm两种高度设置,分别适合成年人,儿童和乘坐轮椅的人使用。
17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常规设施设计
9.1一般规定
9.1.1规模较大,功能较完善的湿地公园,宜按条文内容布置相应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规模较小、功能简单的湿地公园和功能性湿地公园可根据具体情况简化。
科研与监测是湿地公园的一项重要功能,因此设立科研与监测类建筑。湿地公园中的科研与监测类建筑主要为湿地气象、水文、水质、土壤、湿地植物及群落、湿地野生动物等监测提供必要条件。
9.1.2构筑物及常规设施的分类,详见本规范条文9.3~9.5。
9.1.3据湿地生态系统的敏感性与特殊性,湿地公园中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的建设应严格限定湿地公园中各类管理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与位置,不能破坏湿地生物的栖息空间,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减少人为因素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系统性、环保性和安全性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的设计应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保护湿地生物的多样性,避免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
实用性、舒适性和美观性是指除常规设计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湿地公园特殊的安全要求、气候条件与环境氛围。
9.1.4参考《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要求。
9.2建筑物
9.2.1湿地公园内部建筑用地比例应根据湿地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相关研究,按照湿地公园陆地面积布置各类建筑用地比例。其中游览、休憩、服务等公用类建筑规模和游人容量呈正相关关系;管理类建筑需要包括办公业务所需建筑和辅助建筑;科研与监测类建筑应根据湿地公园的建设目的和研究对象而确定,其中水文水质监测是湿地科研承担的主要功能,相关设置要求较高。
9.2.2科研与监测类建筑主要包含气象观测站、水文水质监测站、土壤监测站等,站点设置应满足在雷电、风雪等恶劣天气中的正常工作。
气象观测站地点应设在能较好反应湿地较大范围内气象要素特点的地方,避免受局部地形的影响。
土壤监测站主要监测特殊地质地貌变化状况指标。
水文水质监测站选择水质有代表性的地区布设,包括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稳定、河道相对平直和河岸条件相对稳定的区域,从而能对水位、盐度、水温、水质等进行监测,避免设置在回水区、死水区以及容易造成淤积和水草生长的地方。
9.2.3根据监测的目的,选择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区域设置,也可放置在湿地公园的主要水体中。监测站周围环境条件需安全、可靠,尽量避免地质灾害的影响,还应便于监测站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9.2.4科研中心选址应充分考虑其所产生的废气、噪音、污水对湿地公园保护对象及居民和人员的影响,应远离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性、散发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场所。
当科研中心建筑面积小于1000㎡时,可与管理用房合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科研中心对振动很敏感的精密仪器,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科研中心应满足以下要求:
1.科研中心的内部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一般包括实验室、化学分析室、计算机房、科技资料室、科技档案室、标本制作室、标本贮藏室、标本陈列室、科研流动站及仪器设备、药品等贮藏室,并配备各种调查、试验、科研辅助设备。
2.内部相关设施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需避免日光直射的,器皿药品贮藏间、精密仪器存放间等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北侧区域。
9.2.5气象观测站主要监测湿地公园中湿地生态系统的气象学、物候学等范畴的大气、物候指标。观测站的设置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规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牌。
9.2.6鸟类观测站等观测建筑选址应符合地势较高的山地,视野开阔,控制范围广,不受其他干扰或自然灾害的危害。建筑高度应根据地势和周围林木高度及控制范围等条件确定。
9.2.7野生动物救护站由救护办公室、诊疗室、病残兽隔离观察室、检疫室、收容场所等组成,承担辖区内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可救护、接收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其选址要适合安全卫生,适合动物的生活习性。野生动物救护站的设置参照《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T 5126中4.7.1条。
9.2.8环志站主要监测候鸟的栖息、繁殖、停歇等状况,需根据环志对象的不同而设置。
9.3户外家具
9.3.1户外家具是满足室外公共活动的必要设施,是湿地公园空间功能的物质基础和表现空间形式的重要元素,其家具设施的品质及布局直接影响湿地公园的游憩体验。
9.3.2根据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设置相应数量的休闲家具,湿地区域应选择生态环保的材料设置相关的家具设施,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环境的同时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
9.4安全防护设施
9.4.1湿地公园的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为保证湿地公园日常的安全运行、维护及管理而设置的设施。安全防护的对象包括湿地公园范围内的珍稀动植物及人类,根据三类不同的保护对象,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条文中每一安全防护设施只说明其主要功能,具体设计时,应根据湿地公园内各功能分区定位及作用的不同,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调整。条文中提出了常规安全防护设施、动物栖息保护设施及植物生境保护设施的主要类型。
9.4.2护栏设施是泛指园林中能够起到栏杆作用的设施,可以是栏杆、矮墙或花台(池)等。设置护栏设施的起始高差1m,系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中4.2.2条第二款。
9.4.3湿地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展示区或其他人为活动频繁区域,必须设置警示设施。可采用安全防护类牌示设施、电子屏幕或其他警示设施,告示人们险要地段及特殊区域,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9.4.4鹰墩是湿地公园植被稀少的区域中鸟类的栖息设施,鹰墩竖立杆高度参考《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T 5126中3.7.6条。
9.4.5笼舍是保护被救护动物安全栖息的主要设施,不同动物其体型大小不同,应根据救护对象来制作适合的笼舍。
9.4.6鱼道是保护湿地公园内鱼类洄游的通道,一般通过在水闸或坝上修建人工水槽来建立鱼道。鱼道的设计主要针对湿地公园内洄游性及半洄游性的保护鱼类及地方特有鱼类,保护鱼类繁殖产卵。
9.4.7围网的作用是为了防止人畜进入湿地公园内受保护的区域,或湿地公园各功能分区间隔离不同动物种群,而采用物理隔离的方法。救护野生动物的笼舍及活动场四周地面下应铺设30cm以上金属围网,金属围网可采用钢筋网或钢丝网,钢丝围网的高度宜为3.0~6.5m,本条内容系参考《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T 5126中3.7.3条。
9.5应急避险设施
9.5.1湿地公园的应急避险设施是指为保证湿地公园内的珍稀动植物及人类在极端天气或意外灾害条件下的安全性而设置的设施。根据湿地公园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意外灾害类型(包括地震、洪涝、生物灾害、火灾、风灾及雷电灾害)将应急避险设施分为常规应急避险设施、地震灾害应急避险设施、洪涝灾害应急避险设施、生物灾害应急避险设施、火灾应急避险设施、风灾应急避险设施和雷电灾害应急避险设施。针对不同的灾害类型须设置相应的紧急避险设施,以保护公园及各种生物的安全。根据湿地公园的位置、功能及设施条件,各类应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因具体要求应做相应的调整。条文中提出了针对不同灾害紧急避险设施的主要类型。
洪涝灾害按洪灾成因可分为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等类型。河洪一般应以堤防为主,配合水库、分(滞)洪、河道整治等措施组成防洪体系;海潮则以堤防、挡潮闸为主,配合排涝措施组成防洪体系;山洪和泥石流工程措施要同水土保持措施相结合等。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应设置救援系统,包括应急疏散点、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设施等,本条文系参考《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第3.1.2条。
火灾应急避险设施主要为针对湿地公园内植物群落的保护设施。为了减少珍稀植物群落发生火灾,提出建设防火道路、检查站、瞭望塔、瞭望台、防火隔离带。
地震灾害应急避险设施主要是地震灾害前后的临时抢险和安置的设施,如棚宿区。
湿地公园防雷范围包括:建筑物、供电设施和游览活动设施。建筑物的防雷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J50057执行,供电设施应按《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和《交流电器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执行。湿地公园内的设备如架空索道等及金属护栏的防雷,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设施具体解决,或是在雷雨天停止开放以防发生雷击伤人事件。
9.5.2为应对湿地公园范围内可发生的突发灾害,保证人类及珍稀动植物安全性,须设置一定的给排水、供电、通信、医疗卫生、物资仓储等应急避险设施。根据湿地公园的面积、位置及特征,所配备的应急避险设施可做相应的调整。一般情况,大于5公顷的湿地公园需要配备较完善的应急避险设施,满足所处地区极端环境条件下可快速高效的躲避灾害及开展灾后救援工作。湿地公园的应急避险设施,应根据当地的设施条件和湿地的主要功能,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维护方便的原则设置。
9.5.3生物灾害应急避险设施按照生物灾害类型分为有害植物控制安全设施与病虫害防治安全设施。有害植物主要指外来入侵物种,病虫害主要指病害和虫害的并称,生物灾害如果不加以抑制,会影响主要保护对象和乡土物种的生存。根据湿地公园的类型和规模可设置检疫检验室等设施,控制生物灾害的传播并预防这些灾害对人类所引起相关传染病。
9.5.4对处于台风易袭击地区的湿地公园,可建立台风预报信息网,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
9.6给水设计
9.6.1明确了湿地公园给水组成部分。
9.6.2为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景观水体补水、绿化灌溉、道路浇洒用水的非传统水源宜优先选择雨水。
9.6.4绿化灌溉用水量计算参照《喷灌工程设计规范》GB/T50085。
9.7排水设计
9.7.1湿地公园的排水体制应符合城市的排水制度要求。
9.7.3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与当地市政排水系统相协调,符合环保和接纳水质要求。
9.7.4低影响开发指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采用源头削减、中途转输、末端调蓄等多种手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9.7.5目前国内盐碱地改良利用方法主要有①物理改良②水利改良③化学改良④生物改良。常用的措施有抬高地形、灌排配套和地下排盐。